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是建筑工程的直接参与者和责任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