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坍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