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4、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