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条件如下:
1.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建筑物等倒塌、毁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确保准确、公正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