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1)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2)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建筑物等倒塌、毁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要件,才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