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