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通常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指使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但他们的指使行为对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重伤的,同样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不能随意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