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立案标准包括:
1、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医务人员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如用错药、不按时巡视病房、不按规定交接班、不按规定做检查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同时,医疗事故的鉴定在案件处理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