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通常不算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被传唤者有归案的义务,其到案是被动的。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种情况下可以以自首论。
判断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首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严谨的审查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