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具体的界定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清楚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但仍然选择离开现场。
2. 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无责,但只要事实上造成了事故且未依法处理就离开,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3. 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 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 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 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即在交警等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躲避不见。
7. 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现场的各种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证据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