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或控告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向检察院进行控告。

2. 受理 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3. 审查 检察院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4. 调查核实 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查阅、复制公安机关相关的案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等。

5. 决定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6. 监督执行 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流程中,检察院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流程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