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的,一般为 22 年以上 25 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然而,实践中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并非随意进行。只有在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