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赌博的界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为表现。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2、聚众赌博是指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
4、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是,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仍可能被认定为赌博。
5、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地的执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
赌博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家庭破裂,还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应当远离赌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