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的人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1、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与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取决于该残疾人是否有性同意能力。如果受害人因残疾而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性同意能力,那么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2、判断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残疾程度、认知能力、病情状况等。一般来说,如果残疾程度严重,导致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应认定为无性同意能力。
3、即使双方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同意”或者“自愿”表述,但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认知缺陷,这种所谓的“同意”在法律上往往是不被认可的。
4、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这类特殊群体予以特别保护,目的是防止他们受到不法侵害。
5、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通常会非常谨慎,需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定受害人的性同意能力状况,从而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