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后向检察院抗诉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1. 申请抗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 申请抗诉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抗诉申请书,写明申诉理由、请求事项等,并附上终审裁判文书的复印件,以及能够支持抗诉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
4. 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5. 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抗诉条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会作出不抗诉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抗诉申请是否被支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检察院的审查判断。同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