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意味着只有在处于特定的被控制或监管状态下的人员,才有构成准自首的主体资格。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正在服刑的罪犯则是指已经被判处刑罚,并正在执行刑罚的人。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则不构成准自首。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供述时,要客观、真实、全面地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有隐瞒、编造或者歪曲等情况。

准自首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罪行,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全面地打击犯罪,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考量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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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