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通常必须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检察院不批捕,但是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完全自由了,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监视居住则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有一定的限制。
总之,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批捕应当立即放人,但存在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时,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而非直接放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