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有数罪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吸收原则。如果数罪中有一个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都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4、综合原则。在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处罚中,可能会综合运用上述原则。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先对某些罪行适用吸收原则,然后对剩余罪行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等。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处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