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禁止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累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社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此通常不适用取保候审。
2、**犯罪集团的主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往往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通常较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较大,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这种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可能会继续采取极端手段来逃避责任,不适宜取保候审。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性质严重,涉及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不给予取保候审。
5、**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因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不适用取保候审。
6、**其他严重犯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禁止适用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