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通常不构成票据诈骗: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票据诈骗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如果其获取票据或使用票据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交易或正常的经济往来,并且没有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不构成票据诈骗。
2、客观上未实施票据诈骗的法定行为。例如,没有伪造、变造票据,没有冒用他人的票据,没有故意使用作废的票据,没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没有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法定的票据诈骗行为。
3、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行为人在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违规或不当行为,但如果没有给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没有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也可能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4、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对于票据的兑付或使用存在争议,且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具有合理的依据,并非出于诈骗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构成票据诈骗,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