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意味着犯罪分子使用并非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虚假身份获取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等活动。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可能是因为超过有效期限、被银行宣布作废等原因失去使用效力,但仍被犯罪分子用于非法活动。

3.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行为。

4.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里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逃避银行催收等。

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行,保护信用卡持有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