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污水排放的量刑,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排放污水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排放主体的主观过错等。

1、如果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

3、如果排放污水的行为同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或者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或者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等情形,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在具体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等因素。

涉嫌污水排放怎么量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