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海关法规: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我国海关法规的行为,如逃避海关监管、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等。
2. 偷逃应缴税额: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
3. 走私的对象:走私的货物、物品属于普通货物、物品,而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如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
4.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仍实施走私行为。如果是因为误解、不知情等原因导致的,一般不构成此罪。
5. 行为方式:常见的走私行为方式包括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等。绕关走私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通关走私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后续走私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