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烟仍然运输假烟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运输假烟的行为通常被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运输的假烟数量、价值、运输者的主观故意等。如果运输的假烟数量巨大,价值较高,运输者明知是假烟而故意运输,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果运输假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