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比如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和角色冲突,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和复杂的关系情况。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受到不当影响。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防止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