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然会侵犯这一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某种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等为依据。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掺入的物质的性质和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