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具体为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