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由于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导致了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及以上。

2. 造成人员伤亡的。包括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反映出环境监管失职对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3. 使一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比如导致大面积的森林植被破坏、水域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质量。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可能由于环境监管失职而产生的重大不良影响,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失职行为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