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一般会被定性为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本质上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了他人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是主行为,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后续延伸。盗窃信用卡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使用所盗窃的信用卡获取财物,是实现盗窃目的的手段。

刑法之所以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综合考虑了行为的性质、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这种定性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是通过骗取、抢夺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构成不同的犯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如何定性(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