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犯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因过失而导致超额透支,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透支款项,不能认定为犯罪。
3、客体: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发卡银行发放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