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建筑物倒塌、垮塌、损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同时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