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主观方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但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的。

**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2、必须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致使工程发生坍塌、毁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3、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引起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