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
2. 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比如,严重疏忽大意,不认真检查病人病情,错误诊断,延误治疗,或者违规使用药物、医疗器械等。
3. 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死亡是比较明确的结果,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情形。
4. 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违规操作或失职,才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实际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病历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同时,还需要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医疗差错等情况。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在此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医疗差错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轻微的失误,但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通常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