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
1、医疗防疫人员,如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医疗防疫人员。
2、药剂人员,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制剂、配剂等方面的药剂人员。
3、护理人员,如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护理员等。
4、其他技术人员,如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员必须是正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医务人员,如果是业余或兼职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一般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同时,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