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量刑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同时,法律规定也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