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通常不存在共同犯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指使人与肇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即明知被害人可能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仍然指使肇事人逃逸,从而构成共同犯罪。
2、例如,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乙明知甲应当立即救助伤者却极力怂恿甲逃逸,最终导致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时,乙和甲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各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