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通常不存在共同犯罪。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交通肇事罪可能存在共同犯罪。比如,“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指使者与肇事者形成了共同犯罪。
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指使者的行为对肇事结果的加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与肇事者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即明知被害人可能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仍指使肇事者逃逸。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不能随意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