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包括从侦查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转换,从审查起诉阶段向审判阶段转换,都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换押的目的在于明确各办案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换押通常会涉及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换押时,相关机关会移交案件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案件的证据材料等。
通过换押,可以使不同的办案机关清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避免出现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同时,也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换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