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其构成条件包括: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中的一种。
2、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累犯制度的设立,是基于这类犯罪的严重性和特殊性,旨在加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保护。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