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知是公款。即行为人清楚所挪用的款项属于公款的性质。

2. 具有非法使用公款的故意。这种故意包括暂时使用公款的故意,以及为个人谋取利益或者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 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将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方式、使用后的表现、归还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推断其主观意图。

例如,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公款后肆意挥霍、携款潜逃或者采取虚假平账等手段隐匿公款去向,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能够按时归还公款,或者在使用公款过程中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并且能够说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就更倾向于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都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