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建筑物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条件,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准确判断。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会有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