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素?(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