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